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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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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