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曾慶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若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