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兆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妍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