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債權人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正福 債務人曾阿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