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新合 間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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