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嘉簡字第15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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