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樓乙○○甲○○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甲○○、丙○○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1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認為宜由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孫正華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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