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05號抗告人 陽信建 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抗告人 黃順雄 相對人 蔡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票字第20104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714號、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復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固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惟依該「客觀解釋原則」,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仍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並兼顧助長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暨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之目的,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之文字或辭句,始不失其票據文義性之真諦(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733號判決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抗告人陽信建經公司)抗告意旨略以:依抗證一相對人寄發之臺北松德郵局第000000號存證信函所附系爭本票影本及抗證二相對人與抗告人陽信建經公司簽訂之專案投資約定協議書所附系爭本票影本可知,系爭本票之兌付日期均為空白,另依抗證三新北市政府民國106年11月28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63539733號函所附106年11月15日會議紀錄結論可徵本專案投資之新北市永和區案之進度仍在與地主協商更新單元範圍中,是以系爭本票之約定清償日期尚未屆至,詎原裁定逕依相對人之聲請,裁定准依本票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四、抗告人黃順雄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黃順雄僅為系爭本票之背書人而非共同發票人,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之對象僅限於發票人,不及於保證人及背書人,原裁定誤認抗告人黃順雄為共同發票人,裁定准依本票強制執行,容有錯誤,爰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五、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復經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為屬有效之本票,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陽信建經公司固抗辯系爭本票之並未記載到期日,且約定清償日期亦尚未屆至云云,觀諸卷附系爭本票雖未記載到期日(見原審卷第5、6),然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是抗告人陽信建經公司辯稱系爭本票之約定清償日期尚未屆至,要與前揭規定相違,自不可採。抗告人黃順雄另抗辯伊僅為系爭本票之背書人而非共同發票人云云,然查,系爭本票發票人欄右方確實有「黃順雄」之簽名及印文,並加註其身分證字號:「E00000000」,上揭「黃順雄」之簽名、印文係緊接於發票人陽信建經公司之印文後方所為(見原審卷第5、6頁),是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及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之目的,應認抗告人黃順雄係以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而簽名用印於系爭本票,是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黃順雄係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核與上開票據文義性之「客觀解釋原則」或「外觀解釋原則」並無扞格相悖之處,抗告人黃順雄辯稱伊僅係系爭本票之背書人,顯與事實不符,要難採認。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蕭涵勻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7年度抗字第10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TH0000000│├──┤103年12月22日│2,500萬元│未載│106年12月18日├─────┤│002│││││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