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游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本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001吳 明顯 87年12月1日88年2月28日600,000元CH0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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