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3號

原告 王世銓

訴訟代理人 王翰平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訴訟代理人 吳子毅 律師

李元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詞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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