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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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04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被告 陳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基於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賴俊欽 簽立之信用貸款契約為本件請求,而依該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6條約定「甲方不履行本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事項致涉訟時,合意由乙方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路00巷0號)之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可知原告與賴俊欽已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訴訟性質上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依上說明,前揭合意管轄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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