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告丁○○原告乙○○
5-2原告戊○○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