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75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二十九條。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返還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請求權。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