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651號聲請人 王孝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澤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王孝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