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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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7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下稱甲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5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案件接續執行(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受刑人於104年4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301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3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