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40號上訴人寅○○法定代理人卯○○上訴人子○○
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癸○○、庚○○、辛○○、戊○○、丁○○、壬○、乙○○、己○○、丙○○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等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請求,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3,880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4,140元,則本件上訴費用即為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以現金或郵局匯票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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