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5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度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建德┌──────────────────────────────────────────────────┐│附表:94年度催字第4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呂政達 即品達│台北富邦商│000000000000│86,824元│94年3月15日│KA0000000││││行│業銀行前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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