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3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参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3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5,955元│94年3月31日│AG0000000│││││行鳳山分行│1│││││├──┼──────┼─────┼──────┼────────┼───────┼──────┼───┤│002│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5,509元│94年3月31日│AG0000000│││││行鳳山分行│1│││││├──┼──────┼─────┼──────┼────────┼───────┼──────┼───┤│003│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5,200元│94年3月31日│AG0000000│││││行鳳山分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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