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又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雖有向南山人壽投保「個人壽險險150萬元(保單編號Z000000000)」及「個人傷害險616萬4,382元(保單編號Z000000000)」,但均無殘值。債務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補正狀,前開保險契約如於98年2月終止,並無剩餘價值等情,有保險費墊繳通知單(Z000000000)及保險費墊繳通知單(Z000000000)在卷可佐,而聲請人又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稽,足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月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