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8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六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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