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8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其中①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②新台幣陸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