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7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21日與聲請人成立和解,有卷附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和解筆錄可參,聲明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5月24日。
(二)債權額比例:全部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5月1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並自墊付之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即丙○○、 廖巹豫 。嗣債務人廖巹豫自民國99年7月份即未如期依約繳款,依上揭和解筆錄內容,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87,96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放款明細表及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和解筆錄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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