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793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EY796245號及AEY79624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99年8月11日14時42分許,異議人在臺北市○○○路與大安路一段116巷口,被舉發「紅燈右轉」與「經員警示意停車仍加速逃逸」。惟異議人駕車極為謹慎,絕不違反交通規則,當日沒有紅燈右轉,也沒有加速逃逸,故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EY796245號及AEY796246號處分等語。
二、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依同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及第60條第1項(經員警示意停車仍加速逃逸)之行為,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其處罰之主管機關係公路主管機關。在本件即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二)異議人於99年8月11日14時42分許,疑似因有「紅燈右轉」「經員警示意停車仍加速逃逸」之違規事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予以舉發,有該分局99年9月28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09936464400號及99年9月30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09936482200號函影本在卷可證,此係通知異議人有涉有前述違規之事實,但實際上有沒有違規之行為?如何處罰?罰鍰之金額多少?尚未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裁決。
(三)異議人在公路主管機關尚未裁決之前,即向本院聲請異議,其違反法定救濟之程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