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信佑
陳雅萍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