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3號原告 郭熙光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複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被告台友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訓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