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志弘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志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志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70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