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賴楊秀淑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 賴戊坤
鄭玉蘭 新勝針織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麗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戊坤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
900元(詳卷內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