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林賜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7,71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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