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新發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8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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