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18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廖儀瀅
廖春林
張玉鴻 即 張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0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馥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