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1號原告 蔡晨鑫 即 蔡元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韶瑜 、蔡 陳雪娥 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狀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訴訟標之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與被告蔡韶瑜、 蔡陳雪娥 間回復繼承權事件,依原告起訴及其餘所提出之書狀,所載訴之聲明為「一、願共同擔保。二、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未見所請求回復繼承權之內容為何,而於本院10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時,亦僅表明「希望法院將一半的產權判給我」、「被告蔡韶瑜向我父親借款85萬元,被告蔡韶瑜要負責償還我父親的貸款」、「請法院裁判尚未償還貸款餘額33萬,由蔡韶瑜償還該筆33萬元的3分之1給原告」,且未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繳納裁判費。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