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富桂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覃麗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覃麗麗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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