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1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家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狀上所載之證物。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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