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60號聲請人 莊國榮 相對人 莊惠如 關係人 莊文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莊惠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莊國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之監護人。
指定莊文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莊惠如之弟,相對人於嬰兒時期因發燒致腦性麻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請求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莊文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為憑;又經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面前詢問相對人,相對人答稱:「(你叫什麼名字?)莊惠如。」、「(出生年月日?)我弟弟知道,我不會說。」、「(住址?) 柳子林 。」、「(幾號?)我弟弟知道,我不知道。」、「(指聲請人,是你弟弟?)對,他叫莊國榮,我和莊國榮同住,還有一個媳婦,我有一個妹妹,在臺北上班。」、「(你妹妹叫甚麼名字?) 阿熏 ,她在臺北上班。」、「(父母是否還在?)都過世了。」、「(你有無兄姊?)有,一個哥哥而已,今天是我弟弟開車載我來的。」、「(這裡是何處?)是趙醫師介紹我來的。」、「(這裡是幾樓?)知道,6樓。」、「(今天是幾月幾日?)我爸媽都過世了。」、「(你有無就學過?)沒有,都是我弟弟在照顧我。」、「(你若無法處理自己事務,是否同意由聲請人替你處理?)好。」、「(你的財務是否同意由聲請人替你管理?)我弟弟會給我新臺幣(下同)500元、1,000元讓我買飯吃。」等語,及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自幼生長發育遲緩,認知功能受損,日常生活亦需倚靠他人協助照顧料理,且情緒暴躁易怒,目前仍持續接受精神科藥物治療中,在鑑定時相對人雖然意識清醒,但對測驗指導語理解能力相當侷限,言語表達能力很差,顯示其智能已達到重度至極重度智能不足之程度,認知功能缺損相當嚴重,無法執行指令或做出適當反應,根據相對人之病史及臨床鑑定結果,相對人已無法受意思表示及為意思表示,亦無法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有本院104年11月11日勘驗筆錄及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父母均已死亡,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未婚,亦無子女,目前與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關係較為密切之親屬,為其胞弟即聲請人與胞妹即關係人莊文熏,聲請人於本院勘驗時表明並出具同意書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之監護人,關係人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莊文熏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之胞妹,聲請人表明並出具同意書同意由關係人莊文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關係人莊文熏亦出具同意書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衡之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胞弟,與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關係密切,且年僅40歲,應有能力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之監護人,而關係人莊文熏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之胞妹,與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關係極為密切,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財務狀況應有所知,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上情後,認由聲請人莊國榮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莊國榮為其監護人,而關係人莊文熏係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惠如之胞妹,既瞭解其財務狀況,又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家事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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