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詠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4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詠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詠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詠環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104年度嘉簡第20號、104年度易字第458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574號上訴不合法,駁回被告上訴)等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1月28日│104年0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506號、第8515號│字第58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20號│104年度易字第4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13日│104年07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20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74號│││判決││││││├────┼──────────┼──────────┼──────────┤││判決│104年02月05日│104年09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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