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12號原告 黃俊燁 被告 邱顯皓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