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37號原告 張家嫻 被告 吳宜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粘凱庭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