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861號聲請人 郭裕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繼承人不明或均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本件遺產管理人人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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