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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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 施奕仲 相對人 洪秀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2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106年4月28日屆期一次付清,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授權書、借據暨收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北投區│秀山│三│218││1300.00│30000分之│││││││││││1752││├─┴────┴────┴────┴────┴────────┴─┴──────┴──────┴──┤│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範圍│││號│號│││房屋層數││及面積││考│├─┼───┼───────┼───────┼──────┼───────┼──────┼───┼─┤│1│30077│臺北市北投區稻│臺北市北投區秀│鋼筋混凝土造│2層:94.57│陽台:13.13│全部│││││香路146號2樓│山段三小段218│5層樓房│││││││││地號││││││├─┼───┼───────┼───────┼──────┼───────┼──────┼───┼─┤│2│30082│臺北市北投區稻│臺北市北投區秀│鋼筋混凝土造│2層:93.10│陽台:12.92│全部│││││香路148號2樓│山段三小段218│5層樓房│││││││││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