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73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 賴冠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正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 陳怡靜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2月12日死亡)之債權人,查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