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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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余耕秋 被告 陳茗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同案被告 余丞修 、 方廷恩 損害賠償部分,因該等被告將予通緝尚未審結,嗣審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呂典樺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