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原告 宋沛慈 被告 楊雅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