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簡字第14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楊筑婷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