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5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原告秉坤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張宗琦 律師 白裕棋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 游朝順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訴字第0九五000六三三一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許麗華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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