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331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秀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越宏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0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