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 張清周 原告與被告瑞昌汽車修配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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