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義選任辯護人林芳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家義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家義(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於民國109年4月27日21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路機慢車優先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民族路000號對面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其所駕駛之前揭自用小客車之右前車頭擦撞同向前方告訴人林○○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後車尾,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手肘挫傷、右側手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提起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卷第63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鄭諺霓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