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90號上訴人 華幸國 被上訴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建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3,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