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43號聲請人 高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議方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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