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信霖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相對人 孫健智 法官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亞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簡上字第24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則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出事證鐵證如山,文盲法官看不懂中國字,民國108年10月22日開庭時跳針式問聲請人被騙什麼?這種連中國字都看不懂,如何能公平正義審判,為免失智判決,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所舉事由,屬法官指揮訴訟之職權行使範疇,依前揭說明,自不得僅憑聲請人單方主觀認知,即遽以推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辦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謝宜伶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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